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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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州谊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东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64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64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葛成应向广州谊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水费2917.0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葛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葛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