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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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柴河林区基层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8217.20元、误工费25902.13元、残疾赔偿金56619.20元、交通费163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合计111901.53元; 二、被告哈尔滨鑫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0526.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100元、义齿后期更换费用26400元、面部瘢痕整形费9000元、司法鉴定费3300元、住宿费196元,合计120522.95元(被告鑫鹰公司已给付原告***医疗费45460元,继续给付原告75062.9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9元(原告预交2170元,自负150.50元),减半收取计2019.50元,由被告哈尔滨鑫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