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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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温州南洋包装有限公司 温州市侨兴纸业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 温州福瑞达印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302执2290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住***。 负责人:吴志华。 被执行人:温州南洋包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福瑞达印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成森。 被执行人:温州市侨兴纸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142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3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南洋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7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福瑞达印务有限公司、温州市侨兴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9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周志微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吕宏伟 |
| 裁判日期 | 2018-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