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安市宏华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厦门由达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水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2民初846号民事判决; 二、***收到本判决后十日内向厦门由达物流有限公司返还车牌号闽D×××××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并赔偿60000元; 三、驳回厦门由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69元,共计3119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