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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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博兴县中医医院 山东通源物流有限公司 长春一汽富晟利达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在吉A×××**号车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二次手休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0000元,在吉A×××**号车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付原告***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及辅助检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99844.6元,在吉A×××**号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依责赔付原告***医疗费、二次手术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60515.08元,返还原告***垫付护理期鉴定费及辅助检查费合计1036.6元,共计171396.2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上述保险金后,被告***、长春一汽富晟利达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款交(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黄骅支行;账号:69×××5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7元,减半收取2414元,由原告***承担5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承担1864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