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河北顺旺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馆陶县鸿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聊城市中医医院
聊城市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152157.79元。该款扣除80000元返还给被告***,实际赔偿给原告72157.79元。

2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7607.89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计2080元,由原告***负担35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负担164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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