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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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借款本金17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5820894.45元(计算至2020年1月5日,之后的利息及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直至贷款本息结清日止);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对涉案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904.47元,由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