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借款本金78500000元和利息、罚息(截止至2020年1月5日拖欠应收利息1389094.44元,拖欠本金罚息1712375元,拖欠应收利息的罚息29733.13元。2020年1月5日之后直至贷款本息结清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对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土地(以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清单为准)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456.01元,由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