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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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神通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渤海湾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岛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333,697.96元及利息(1、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以155,674,252.62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23日;以150,674,252.62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4日计算至2016年12月1日;以120,674,252.62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日计算至2016年12月11日;以100,774,252.62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2日计算至2017年1月22日;以84,774,252.62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3日计算至2017年9月29日;以74,774,252.62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计算至2017年11月9日;以54,774,252.62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0日计算至2018年2月27日;以14,774,252.62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8日计算至2018年8月8日;以14,674,252.62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9日计算至2019年2月1日;以9,674,252.62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9,674,252.6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款日。2、以22,659,445.34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800元,减半收取123,400元,由被告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