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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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滁州市中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2民初1318号 原告:滁州市中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余茂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文,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栋胜,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 负责人:陈柯军。 原告滁州市中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滁州市中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滁州市中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