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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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在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184.01元;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485.34元。 二、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在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244.00元;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098.54元。 三、在本案中被告***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元、鉴定费1400元、出庭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1200元、被告长春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609元。与前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18元,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松原集成街,账号:×××。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