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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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支行 廊坊市鑫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廊坊市鑫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102,510元、支付违约金31,360元。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8元减半收取1,489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20-4-17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