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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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阳市家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阳市家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房款10000元及利息(从交款之日即2015年7月8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阳市家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