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信盛实业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田园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马鞍山市信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866601.6元,支付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的利息59999.2元;并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486660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对《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马鞍山市田园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全部办公房产(产权证号为马房字第2XXXXX7,建筑面积为1895.89平方米)和坐落于安徽省马鞍山市X路16号的工业用地(图号XXXX,使用面积为3878.62平方米)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对马鞍山市信盛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及律师代理费150000元,以2600万为限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16元,由被告马鞍山市信盛实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田园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