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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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张家口市燕北薯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张家口市燕北薯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851991元及利息(工程款668783元从2016年6月1日起算;工程款53208元从2016年5月21日起算,工程款130000元从2018年8月15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42元,减半收取计8721元,由被告张家口市燕北薯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721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