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6-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漯河市正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天扬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103民初857号

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码:91411100174683665H,地址: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姚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丽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萃文,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南天扬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44990167M,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刚,河南蓝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闯,河南蓝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漯河市正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波,漯河市源汇区沙澧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河南天扬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市正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

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河南天扬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24日按照月利率7‰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截止2020年3月6日欠息203326.81元,本息合计暂定4203326.81元。)被告漯河市正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清责任。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天扬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0日前归还本金400万,利息及罚息共计203326.81元(利息从2019年8月22日至2020年1月24日按月利率7‰、罚息自2020年1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10.5‰计算至2020年3月6日)。

二、如被告河南天扬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在2020年5月10日之前归还借款,利息及罚息,则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本息的还款责任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漯河市正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1210元,由被告河南天扬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市正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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