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盘锦宏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在辽L×××××号车投保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元;

二、原告***的经济损失214,014.04元,扣除交强险赔偿款110,800.00元和已赔付的医疗费10,000.00元。剩余93,214.0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在辽L×××××号车投保的第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50%,即46,607.02元;其余50%,即46,607.02元,由原告***自负;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赔偿款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3.00元,减半收取1866.50元,由原告***承担149.32元,由被告***承担1717.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5-22
发布日期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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