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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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原告***158612.5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原告***190592.99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被告珙县长锋迅达运输有限公司156169.55元;

四、被告长春市双翔汽车发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原告***6997.91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8元,由被告珙县长锋迅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89元,被告长春市双翔汽车发送有限公司负担209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4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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