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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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诚悦旅行社有限公司 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中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苏州众汇旅游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诚悦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哈尔滨中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苏州众汇旅游分公司旅游服务费5518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反诉原告苏州诚悦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1元、财产保全费813元,合计1704元,由原告哈尔滨中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苏州众汇旅游分公司负担561元,由被告苏州诚悦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1143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元,由反诉原告苏州诚悦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