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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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步速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3916645元,公估费230938.5元,合计4147583.5元。

二、驳回原告常州步速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926元,由原告常州步速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144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33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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