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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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3刑初2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损失238133.36元、刘某1损失225589.53元、陈某损失234581.36元,合计698304.25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人艾新柳支付垫付的费用316139.79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刘某1、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3刑初2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艾新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被告人艾新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