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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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82058.48元;合计202058.48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计66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没有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账户为:开户行: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56,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