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嘉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登月招商城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嘉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登月招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房屋退赔款本金2905747元及利息388502.73元(暂计至2019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结欠的垫付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付款义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44元,由被告***、苏州嘉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三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5-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