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原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止2019年1月3日的借款本金77460.17元、利息937.98元、罚息4246.93元、复利166.06元及自2019年1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290元。

三、被告太原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太原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0元、保全费848元、公告费(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太原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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