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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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止2019年1月3日的借款本金77460.17元、利息937.98元、罚息4246.93元、复利166.06元及自2019年1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290元。 三、被告太原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太原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0元、保全费848元、公告费(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太原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