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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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太原市中小企业工贸联合会 太原市金丰重矿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6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书; 二、被上诉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290万元及截止到2018年5月3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670975.84元,合计3570975.84元;以及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 四、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对被上诉人***、***出质的保证金及风险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对被上诉人太原市中小企业工贸联合会出质账户(×××、×××)内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上诉人***、***、太原市金丰重矿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52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528元,均由被上诉人***、***、***、***、太原市金丰重矿机械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小企业工贸联合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