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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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432325.71元,罚息160693.89元(计算至2017年4月17日)以及自2017年4月18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双方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在线信用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服务费1853.98元及律师代理费53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12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