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常大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环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建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安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常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91民初6632号民事判决;

二、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付工程款1338581.27元及利息(以1338581.27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

三、苏州常大置业有限公司在764745.62元限额内对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459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6964元,合计86423元,由***负担31210元,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8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647元,由***负担13647元,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57元。关于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已预交24459元,由本院退还10812元;其他应由双方各自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同意自行结算,本院不再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7-15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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