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2011年1月18日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山西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兴晋银(住房按揭)2010-05-1590号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1537778.05元、利息3914.07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偿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2018年8月24日至应付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代理费8000元; 四、被告山西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7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山西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