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贵阳合纵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取得商品房初始登记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

二、由被告贵阳合纵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的违约金13600元(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的违约金以购房款4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为13600元,从2019年11月7日起以40元/天为标准计算违约金至被告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元,由被告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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