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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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中京陶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原告苏州中京陶瓷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高新区金山路8号的门卫室迁出并将存放在门卫室、二楼杂物间内的物品搬离。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中京陶瓷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自2019年7月2日开始,按50元/天,计算至被告***从前述场所迁出、物品搬离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中京陶瓷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自2019年7月2日开始,按50元/天,计算至被告***从前述场所迁出、物品搬离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苏州中京陶瓷有限公司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