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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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龙行神洲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龙行神洲客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69000元及截止2019年4月1日的利息人民币374395.6元(2019年4月2日后的利息以人民币469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人民币363元,由被告***、龙行神洲客运公司共同承担人民币59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7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