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 贵阳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贵阳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0年10月3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贵阳市建筑面积114.87平方米住宅返还原告;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贵阳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撤销上述房屋的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三、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14000元; 四、驳回原告贵阳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84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