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铭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世邦担保有限公司
贵阳市南明区军荼利商贸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阳市南明区军荼利商贸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清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违约金15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截止2019年7月4日的利息为39077.50元、罚息为630197.50元、复利为105945.47元,自2019年7月5日起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所欠本金及利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世邦担保有限公司、***、***、***、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贵州铭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071元,由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71元,被告贵阳市南明区军荼利商贸经营部、***、贵州世邦担保有限公司、***、***、***、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贵州铭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6000元(此款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履行时,由被告贵阳市南明区军荼利商贸经营部、***、贵州世邦担保有限公司、***、***、***、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贵州铭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一并支付给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方可以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3-10
发布日期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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