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突泉县人民法院(2019)内2224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突泉县人民法院(2019)内2224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16,828.88.00元;误工费14,676.00元(120天×122.3元);护理费6485.00元(50天×129.70元);营养费7000.00元(70天×100.00元);伙食补助费500.00元(5天×100.00元);二次手术费10,000.00元;鉴定费1810.00元,合计人民币57,299.88元,此款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医疗费人民币9422.00元。余款47,877.88元由王海军、***共同赔偿。”为“***各项损失合计57,299.88元,此款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医9422.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误工费14,676.00元、护理费6485.00元;共计30583.00元。余款26716.88元由王海军、***共同赔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0.00元,减半收取595.00元,由王海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440元,王海军、***负担7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