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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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8)内2201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8)内2201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乌兰浩特恒大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兴安热电有限公司热费1138799.00元;并自2018年10月15日起,按1138799.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给付滞纳金至热费付清之日止。”为“被告乌兰浩特恒大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兴安热电有限公司热费1138799.00元(已履行完毕);并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以113879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给付滞纳金”。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7478元,由上诉人乌兰浩特恒大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108.5元,被上诉人内蒙古能源发电兴安热电有限公司负担936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