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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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9)内2223民初78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9)内2223民初78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原告***经济损失5010.48元(413403.16元×30%-120000元+12000元=16020.95元的50%-3000元)”为被上诉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上诉人***经济损失30270.474元(581803.16元×30%-120000元+12000元=66540.948元的50%-3000元) 三、变更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9)内2223民初78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原告***经济损失8010.48元(413403.16元×30%-120000元+12000元=16020.95元的50%)”为被上诉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上诉人***经济损失33270.474元(581803.16元×30%-120000元+12000元=66540.948元的50%)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740元,减半收取3870元,由***负担1548元,***负担1161元,***负担11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62元,由上诉人***负担2064.8元,***负担1548.60元,***负担1548.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