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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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燕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普迈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宁夏恒基砼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驳回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9063元由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47573元,由宁夏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9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62062元由其自行负担,宁夏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41032元由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0516元,由宁夏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205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