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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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5民初1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5民初1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 三、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折价补偿款14197475.04元及利息(利息以14197475.0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四、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移交已完工程一至八层的全部施工资料及地下负一层、负二层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施工部分工程的施工资料; 五、驳回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6700元,由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8365元,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335元;反诉费用20660元,由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610元,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元;鉴定费用14200元,由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698元,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50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34元,由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