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9号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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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浙商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
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浦曌轮胎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新疆瑞德灯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瑞德灯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借款本金48000000元、利息1402030.62元、罚息3382560元,合计52784592.62元(计算至2019年1月31日),以及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上述未清偿的贷款本金为基数,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借款年利率7.83%计算至债务全部归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新疆申达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未能清偿的债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对兴银新抵字(沙区一)第20150316005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被告新疆申达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其名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区·准东生活基地北侧·南一路南侧阜国用(2014)第1号,他项权证号为阜他项(2015)第33号使用面积为332648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及地上阜房产证管字第00042830号、00042831号、00042832号、00042833号、00042834号、00042835号、00042836号、00042837号、00042838号、00042839号、00042840号、00042841号、00042842号、00042843号、00042844号、00042845号、00042846号、00042847号、00042848号、00042849号、00042850号、00048001号、00048002号、00048003号、00048004号、00048005号、00048006号工业用房经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浦曌轮胎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所确认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就被告新疆瑞德灯饰有限公司未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新疆申达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在抵押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新疆瑞德灯饰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浦曌轮胎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瑞德灯饰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5722.96元(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新疆瑞德灯饰有限公司、新疆申达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浦曌轮胎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8
发布日期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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