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 新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743元(749550*0.00005*340天,2016年6月18日至2017年5月24日为340天)。 本案争议标的40475.7元,判决给付标的12743元,给付标的占争议标的31.5%,案件受理费811.89元,本院减半收取405.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7.87元,原告***负担278.08元。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