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
新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743元(749550*0.00005*340天,2016年6月18日至2017年5月24日为340天)。

本案争议标的40475.7元,判决给付标的12743元,给付标的占争议标的31.5%,案件受理费811.89元,本院减半收取405.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7.87元,原告***负担278.08元。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0
发布日期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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