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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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兴盛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兴盛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承包费262400元,并以2624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36元,减半收取26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