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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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煤交亚欧供应链有限公司 托克逊县信华隆洁净能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托克逊县信华隆洁净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新疆煤交亚欧供应链有限公司煤款2,222,280.53元。 二、被告托克逊县信华隆洁净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新疆煤交亚欧供应链有限公司违约损失666,68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78元,邮寄送达费8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托克逊县信华隆洁净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