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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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哈密供电公司 哈密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德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密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德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77,340元及利息(以177,34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哈密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德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德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0元,减半收取计2280元,由原告新疆德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负担257元,被告哈密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