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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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图木舒克市馨润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302民初51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图木舒克市馨润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534420.19元; 三、上诉人图木舒克市馨润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逾期付款利息152997.91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51元(***预交),由上诉人图木舒克市馨润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11元,被上诉人***负担18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3元(图木舒克市馨润园艺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上诉人图木舒克市馨润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3元,被上诉人***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