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壶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84962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支付30962元的利息,从2017年1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支付54000元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