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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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陶家宫镇华通机械租赁站 山西亚森伟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哈密市陶家宫镇华通机械租赁站与被告山西亚森伟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山西亚森伟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哈密市陶家宫镇华通机械租赁站支付租赁费15,000元。 三、被告山西亚森伟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哈密市陶家宫镇华通机械租赁站支付违约金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元(已付144元),减半收取计144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被告山西亚森伟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6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