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咸阳纺织机械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2民初39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原告***、***与被告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签订的《商铺认购合同》;第二项即:被告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购房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1月2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撤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2民初392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变更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2民初39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款400000元(执行时扣除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的8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28元,由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628元,***、***负担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20元,由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320元,***、***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