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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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飞云铝业有限公司 四川桑瑞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飞云铝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桑瑞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176.49元及违约金(计算方法:以货款62176.49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697元,保全费658元,共计1355元,由四川飞云铝业有限公司负担(桑瑞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其自愿同意四川飞云铝业有限公司在履行中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4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