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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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洛阳市辰诺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民初38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民初3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洛阳市辰诺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贷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148087.14元;

三、变更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民初3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洛阳市辰诺贸易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贷款罚息及复利(罚息从2018年12月8日以未还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10.4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148087.14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10.44%计算,分段计收复利,其中以50067.14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2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日,以5336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2日开始计算实际清偿日,以4466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8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逾期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5-19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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