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临清海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1581民初1295号 原告:临清海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新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振国,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商品砼款8611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同意偿还原告货款。 本院查明:原告临清海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期间,多次给被告***供应商品砼,截止到2018年1月22日,被告***共欠原告临清海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46110元。被告***分别于2018年2月及2018年5月两次共偿还货款60000元,还剩86110元货款未支付。2020年4月10日,原告临清海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至我院,被告***于2020年4月14日支付原告临清海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0000元货款。被告***还有56110元货款未支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于2020年5月25日前向原告临清海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付清货款56110元。 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952元,减半收取计976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